發布日期:2018-01-03
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釋義
第五十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構筑物、設施,以及其他合法財產、收益,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私分、損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處分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不得損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本條是有關保護宗教財產的規定。
宗教財產具體包括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屋、構筑物、土地(含山林、草場、墓地)、文物、宗教用品、各類設施及宗教性收入(如奉獻收入、祭典收入、香金、誦經費、香客住宿費等)、門票收入、國內外捐贈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如房屋租金收入、存款利息等)和所辦企業、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的合法資產、收入等。
宗教財產受法律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边@是總的原則。同時,第九十二條第二款明確了宗教活動場所的法人資格。本條例第十四條還明確了宗教院校的法人資格。因此,宗教團體以及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屬于民事主體,其財產應當受法律保護。本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所確定的原則,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作了更為明確、細化的規定,是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侵犯宗教財產的情況主要包括侵占、哄搶、私分、損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處分宗教財產,損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占有、使用的文物等,對這些行為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來源:(微言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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