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8-01-03
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釋義
第五十一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動產,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領取不動產權證書;產權變更、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轉移登記。
涉及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土地使用權變更或者轉移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
本條是關于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土地領取不動產權證書的規定。
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本條例所說的不動產,主要是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我國不動產物權實行登記生效原則,不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也就是說,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只有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權屬登記并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發給不動產權證書后,產權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認和保護。為保護宗教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權,宗教界應當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產權變更、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轉移登記,防止宗教界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動產被私分、侵占或私自處分。
土地使用權是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得以正常開展宗教活動的物質基礎,為防止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所使用的土地被侵占或私自處分,切實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因此規定涉及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土地使用權變更或者轉移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征求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
來源:(微言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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