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2021-04-25
根據(jù)《消防法》為確保寺院安全,加強消防管理,防止事故發(fā)生。特定制度如下:
一、寺院法人代表(方文或住持)為寺院防火總負責人,成立由寺管會主任負責的防火安全委員會,由寺院保衛(wèi)科具體負責,設立專職消防干事,各殿堂設立防火安全員。
二、進行經常性的防火知識宣傳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僧眾防火警惕性,組織專職和義務消防人員,加強管理和培訓,提高撲救火災能力。
三、加強對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經常檢查、維修,對損壞者及時更新。
四、防火安全檢查,每月不少于三次,重要部位每天檢查一次。
五、寺院嚴禁吸煙、用火、存放易燃材料,任何人不得亂安電源、亂扯電線、用電爐、電熱器、電熨斗及其它電器設備。
六、建立動火審批制度。一切動火必須事先經寺務處負責人批準,保衛(wèi)科發(fā)給動火證后方可動火,任何情況未經批準不準動火。沒有消防安全措施,無人管理,嚴格禁止動火。
七、加強用電管理,電工房經常檢查維護供電設施設備,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對超負荷、電線老化,破損漏電,用超規(guī)格的保險絲,插頭不牢等,電工要及時處理。若由此而引起火災,由電工負責。
八、一旦發(fā)現(xiàn)火警、火災,要及時報警,并積極主動上前撲救,發(fā)揚勇于獻身精神,搶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
九、定期總結評比,表彰先進,對違反規(guī)定者給予處分,做到獎罰分明,以保障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
十、寺院新建、改建建筑物,需要事先征求消防部門意見。工程竣工后,需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方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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