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2021-04-25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guī)定,結合寺院的實際,為切實加強文物保護工作,特制定規(guī)定如下:
一、加強《文物保護法》宣傳教育,增強文物保護意識,成立文物保護組織,重點部門設專人負責管理,建立崗位責任制。
二、列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寺院,要接受文物部門的業(yè)務監(jiān)督和指導。在保護范圍內,非經特別許可不得從事爆破、鉆探、挖掘作業(yè)。
三、寺院對不可移動文物有負責修繕、保養(yǎng)的責任,不得轉讓、抵押,不得作為企業(yè)資產經營。
四、寺院要建立建全寺藏文物管理制度,建檔立案,專人管理。寺院法人代表對寺藏文物全面負責,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按照寺藏文物檔案,辦理移交手續(xù)。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調取寺藏文物。
五、對不可移動的文物、古建筑群,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不準串崗、離崗,不準用火,不準吸煙,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入內,確保重點部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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