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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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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維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秩序,保障宗教活動場所人員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宗教事務條例》、《河南省宗教事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處所。

第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嚴格、規范、科學的安全管理,有效提高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能力。

第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工作涉及宗教活動、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食品安全、文物保護等領域。

第五條  各級宗教、公安、住建、食品藥品監管、文物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部門職責依法履行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的監督管理職責,鄉鎮(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宗教活動場所作為安全管理責任主體,按照本辦法全面履行安全管理和教育職責。

第二章  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逐級安全責任制和崗位安全責任制,確保宗教活動安全有序開展。

第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負責本場所安全管理工作,民主管理組織主要負責人為本場所安全責任人。屬于寺觀教堂的宗教活動場所,應在管理層明確一名成員為安全管理人,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對宗教活動場所安全責任人負責。

第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成立安全管理小組,具體組織實施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場所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事故處理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安全責任;

(二)按標準配置安全設施、器材,設置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檢驗、維修記錄存檔備查;

(三)定期組織對本場所人員和信教群眾進行安全宣傳教育、安全培訓和安全演練,熟練掌握消防栓、滅火器、煤氣灶等器材使用方法;

(四)定期組織消防、食品、建筑、文物等安全檢查,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建立安全檔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職責。

第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本場所安全情況,制定組織實施年度安全管理計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技能培訓和預案演練;

(二)明確本場所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各類安全設施或器材維護保養,實施日常安全檢查,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保障宗教活動、消防、建筑和文物等安全;

(三)建立本場所安全管理例會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管理會議,研究安全隱患整改工作,及時處理涉及消防、食品、建筑和文物等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三章  宗教活動安全管理

第十條  宗教活動安全實行屬地管理,堅持誰主辦、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等原則。第十一條  宗教活動場所擬舉辦依法審批的宗教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實施“事前審批、事中監督、事后總結”的全過程監督管理。第十二條  主辦宗教活動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二)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筑物的安全;

(三)全面排查、整治場所內外安全隱患,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

(四)配備與宗教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安保人員和相關工作人員;

(五)開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訓;

(六)確保宗教活動現場安全、有序。

第十三條  宗教活動舉辦地的縣級宗教、公安、住建、食品藥品監管、文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舉辦的宗教活動依法負責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宗教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依法追究宗教活動場所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申請登記時,建筑面積大于2500平方米的,應當提交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場所房屋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材料;其他宗教活動場所房屋建筑,應當提交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場所房屋消防備案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禁止搭建臨時建筑;確需搭建的,須經當地宗教、規劃和消防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生活區與宗教活動區應分開設置。禁止在殿堂內和文物建筑保護范圍內堆放易燃、可燃、易爆物品。嚴格控制使用明火,確需使用明火的,應加強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專人看管,必須做到人離火滅。

宗教活動場所內禁止吸煙,并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十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燃燈、點燭、焚紙等宗教活動用火,應當在室外固定位置,并由專人看管。不允許燒高香,長明燈在夜間應有人巡查。

第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參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存有壁畫、彩繪、泥塑、文字資料等歷史珍品的場所,應選擇無污損或不破壞保護對象的滅火劑。

屬于文物建筑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文物建筑防火設計導則(試行)》和《博物館和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范系統要求》設置防火監控、照明燈等設施。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寺觀教堂應當按照國家規范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室內消火栓等消防設施。

現有宗教活動場所應盡量增設消防設施。確有困難的,應適當增加室外消火栓,或者設置供滅火用的水缸和消防桶。有條件的宗教活動場所要建公共停車棚,配備必要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

第二十一條  宗教活動場所嚴禁亂拉亂接電線,配線方式要符合安全標準。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磚木或木結構的建筑,應設置漏電火災報警裝置。

第二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根據自身特點設置消防安全提示性標識,配備相應的疏散逃生裝備和器材。舉行宗教活動的殿堂,應有安全可靠的疏散通道,設置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燈具。

第二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立即改正。整改期間應采取臨時防范措施,確保消防安全。整改情況應當進行記錄建檔。

第五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提供餐飲服務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崗位責任,主動接受食品藥品監管、宗教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從事餐飲服務的工作人員應按照規定進行健康檢查,確保身體健康。

第二十六條  提供餐飲服務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食品及其相關產品的采購查驗制度。對無法提供有效證件及違反教義教規的食品拒絕采購。

第二十七條  食品倉庫或保管間必須做到衛生整潔、定期清掃,無霉斑、無鼠跡、無蟑螂,不得存放違反教義教規食品、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八條  食品加工處理區要保持整潔、通風、衛生,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二十九條  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保潔設備設施。餐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器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

第三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一次性聚餐人數達100人以上的,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六章  建筑和文物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條  宗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要加強建筑和文物的日常維護、安全排查。

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使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建筑群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三十二條  房屋設施有安全隱患的宗教活動場所,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及時排除房屋安全隱患。經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或白蟻防治單位鑒定為危險房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要立即停止一切宗教活動,引導信教群眾到臨近的宗教活動場所參加宗教活動。第三十三條  在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必須嚴格按照報批、建設、驗收、登記等程序進行,確保建設工程審批依法、建設規范、管理科學、施工安全和質量合格。維修施工現場應當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要求,制定各項安全防范措施,規范施工行為,明確安全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屬于文物保護單位或收藏有文物的宗教活動場所,要嚴格按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確保文物保護和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到位、責任到位。

第三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不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要求保護文物,導致文物破壞、損毀和遺失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七章  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宗教工作部門會同公安、住建、食品藥品監管、文物等部門,定期對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場所民主管理組織成員和安全管理 人進行安全教育。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宣傳教育。

第三十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本場所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

(三)本場所、本崗位的安全重點部位和安全措施;

(四)有關安全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報警、撲救初起火災、疏散逃生自救知識;

(六)安全應急疏散預案內容和處置程序。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各級宗教工作部門會同公安、住建、食品藥品監管、文物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每年定期開展宗教活動場所安全管理專項或綜合督查,舉辦大型宗教活動應開展專項督查。

第三十九條  對宗教活動場所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宗教活動、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建筑設施、文物保護等。宗教活動場所依法舉辦的公益慈善組織應納入安全督查對象。

第四十條  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宗教活動場所,要及時進行整改。對整改后仍存在嚴重隱患的,責令限期整改,并停止開展宗教活動;對限期整改仍不合格,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對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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