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7-12-25
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釋義
第四十一條: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贈。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
本條是關于禁止行為的規定。
長期以來,宗教領域存在一些亂象,主要包括:一些未經登記的場所擅自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有的甚至雇傭他人假冒宗教教職人員,私設奉獻箱、功德箱,借教斂財。一些非宗教組織或者個人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非法開辦學經班、經文學校等。一些組織或者個人與境外組織勾聯,擅自組織他人參加境外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和活動。還有一些組織或個人為了經濟利益,擅自組織國內穆斯林赴沙特參加朝覲。這些行為嚴重擾亂了我國宗教正常秩序。本條對禁止行為的規定,目的是為了依法規范宗教活動,更好地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遏制宗教極端思想的蔓延。
本條所稱宗教性捐贈,是指信教公民出于宗教感情或者宗教理念,按照宗教習慣或者宗教教義,向宗教組織自愿捐出財物的一種宗教行為。
按照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信教公民的集體宗教活動,應當由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或者宗教院校組織。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也是開展宗教活動的合法場所。因此,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同時,也不能接受宗教性捐贈。
宗教教育培訓,必須由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組織實施,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在臨時活動地點也不能開展。
國家支持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在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流,但是,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宜組織開展宗教方面的對外交流,主要是為了更好地堅持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對我國進行滲透、傳播宗教極端思想等。因此,本條禁止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活動等。
(來源:微言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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