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7-12-25
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釋義
第三十八條:宗教教職人員主持宗教活動、舉行宗教儀式、從事宗教典籍整理、進行宗教文化研究、開展公益慈善等活動,受法律保護。
本條是對宗教教職人員從事宗教教務等活動權利的規定。
關于主持宗教活動。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活動場所內主持宗教活動,如佛教的法事活動,道教的齋醮,伊斯蘭教的聚禮、會禮,天主教、基督教的洗禮、圣餐等儀式和活動,以及向信教公民講經講道等。這些活動都是宗教教職人員從事宗教教務活動最基本的內容,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關于主持宗教儀式。按我國某些宗教的傳統習慣,宗教教職人員可以為信教公民主持傳統宗教禮儀,例如,伊斯蘭教的阿訇為穆斯林主持婚禮、葬禮;天主教的司鐸、基督教的牧師可以為臨終者終傅等。宗教教職人員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范圍內從事上述活動。
關于從事宗教典籍整理、進行宗教文化研究。我國五大宗教歷史悠久,都有豐富的宗教典籍。研究和整理宗教典籍是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的重要基礎。從文化建設角度講,這些宗教典籍也是歷史留下來的寶貴財富,其中有大量涉及歷史、文學、倫理道德、醫學、科學知識的內容,應當予以挖掘、整理和研究。從事宗教方面的典籍整理和宗教文化學術研究,有利于我國宗教的健康發展,有利于提升我國宗教的文化內涵和弘揚我國傳統文化。宗教教職人員從事這些活動,國家都予以支持和保護。
關于開展公益慈善活動。我國五大宗教都有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的優良傳統,教義中都包含有豐富的慈悲行善、服務社會、利樂人群的思想。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積極參與和開展各種公益慈善活動,為重大災害救助、扶貧助困等捐款捐物,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開展公益慈善活動,成為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積極作用的重要途徑,以及促進我國公益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有益補充。2016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依法開展慈善活動。宗教教職人員作為自然人,國家同樣鼓勵和支持其依法開展慈善活動。2012年,國家宗教事務局聯合民政部等六部門下發的《關于鼓勵和規范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意見》,對鼓勵和規范宗教界在法律和政策允許范圍內開展公益慈善活動作了具體規定。
(來源:微言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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