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2025-02-12
(2024年10月13日中國佛教協(xié)會第十屆常務理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guī)范漢傳佛教活動場所(以下簡稱“場所”)內義務工作者(以下簡稱“義工”)的服務工作,推動場所的日常建設和運行,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系,依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互聯(lián)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全國漢傳佛教寺院管理辦法》等規(guī)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依照《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設立、登記的漢傳佛教活動場所內從事服務工作的義工及其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義工,是指在場所內登記,在場所內自愿、無償以自己的時間、精力和技能等,為場所的日常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提供義務服務的人員。
第四條 場所應在本場所信眾中招募義工。
第五條 義工服務堅持依法、自愿、無償原則。
第六條 義工服務范圍包括場所財務、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wèi)生防疫、宗教活動、公益慈善活動等。
第七條 場所民主管理組織負責組織管理協(xié)調本場所內的義工和義工服務,場所的義工管理接受場所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八條 義工應當滿足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的中國公民;
(二)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工作能力;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宗教團體規(guī)章制度和所在場所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
第九條 義工的注冊登記:
(一)申請人向需要義工服務的場所提出申請;
(二)場所應對義工申請人情況進行認真審核把關,登記身份信息;
(三)對正式登記的義工,明確服務項目,發(fā)放義工證件;
(四)對因重大宗教活動或突發(fā)事件臨時招募,服務時間不滿72小時的短期義工,可在填寫臨時義工登記表后開展服務。
第十條 義工的權利:
(一)參加場所內的服務活動;
(二)接受相關的義工服務培訓,獲得義工服務活動真實、必要的信息;
(三)獲得從事義工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四)相關法律法規(guī)所賦予的權利;
(五)自愿終止義工服務,并要求場所注銷義工登記。
第十一條 義工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宗教團體規(guī)章制度和場所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
(二)根據個人意愿至少參加一項義工服務項目或活動;
(三)在職責范圍內,自覺維護場所的合法權益、莊嚴氛圍和義工形象;
(四)不得以場所名義傳教或從事商業(yè)宣傳;
(五)不得將場所內部生活情況傳播到互聯(lián)網;
(六)自覺抵制任何不法行為或其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行為);
(七)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場所民主管理組織應當根據本場所實際制定義工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并落實到位。
第十三條 場所可設立專門的義工管理機構或將義工管理職責明確賦予場所現(xiàn)有的內設機構。負責義工管理的場所內設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在場所管理組織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場所義工管理規(guī)章制度的落實;
(二)建立、保存、變更、注銷義工登記信息;
(三)招募、培訓、指導、管理、監(jiān)督義工;
(四)組織開展義工服務。
第十四條 場所可按照自身需求,依法依規(guī)在場所內發(fā)布招募信息。招募時應當公開告知招募服務內容。招募信息應真實、準確,不得包含與義工招募無關的內容,不使用具有誘導性的表達。
第十五條 場所可根據自身需求,組織義工在場所內開展各項義工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場所可按照自身需求,為本場所義工組織學習、培訓等內部活動。場所不得以義工培訓名義進行宗教教育或組織宗教體驗活動。組織義工參加的內部活動不得通過互聯(lián)網進行宣傳報道。
第十七條 場所應當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維護義工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義工在服務工作中因個人原因發(fā)生違法行為的,由其本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義工在服務期間違反場所規(guī)章制度,給場所聲譽和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場所應予對其進行批評、警告直至勸退、開除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場所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佛教協(xié)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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