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1-04-25
一、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下,由僧人管理,在教內寺院受佛教協會的領導。
二、重點寺院,須按十方叢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團組織。
三、寺院住持,須根據選賢任能原則,由當地或上級佛教協會主持,經本寺前任住持推薦,兩序大眾民主協商,逐級上報至省佛教協會同意、并經省宗教局備案后禮請之。全國重點寺院任用住持,須報中國佛教協會同意并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住持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年老體弱,不能主持寺務、領眾熏修者,亦可創造條件,提前退居。除特殊情況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如須兼任,需經省佛教協會同意,并報省級宗教局備案。住持在任期內道風不正或有重大失職,經省佛教協會核實后予以免職,并報相應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免除全國重點寺院住持職務,須報中國佛教協會同意并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寺院監院的任免,經佛教協會同意后,報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住持退位后,寺院應按傳統辦法,妥善安置照料。
四、僧團序職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職如知客、維那、僧值等執事,由住持按照叢林請職制度和協商原則,定期任命、晉升。序職人員,任免列職人員。
五、住持、班首、執事的入選條件是:愛國愛教,遵紀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學,戒行清凈,作風正派,有一定的佛學水平和組織辦事能力。擔任住持、班首,戒臘須十夏以上;擔任重要執事戒臘須三年以上。
六、住持對外代表本寺,對內綜理寺務。班首、執事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發揚“六和”精神,實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的工作。凡重大問題,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執事及有關方面負責人舉行寺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七、要求出家的人,須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無生理缺陷),身體健康,信仰佛教,愛國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礎,父母許可,家庭同意。寺院對要求出家的人,經查明身份來歷,認定符合出家條件的,方可接受留寺,指定依止師,授于三皈五戒,經僧團一年以上考察合格,再正式剃度,并按規定的辦法和手續,發給度牒。
八、皈依三寶,須本人自愿,愛國守法,品行端正,有一定信仰基礎,經佛教徒介紹,皈依師方可接受。接受皈依弟子,應按省佛教協會制定的《接受皈依弟子管理辦法》鄭重如法進行。皈依人須填報登記個人姓名、簡歷,交寺院保存。皈依證書使用由省佛教協會統一監制的皈依證書。
皈依師應按照條件,通過審核,由省佛教協會頒發皈依師資格證書。
九、寺院僧團健全,道風嚴肅,管理正常,法務、生活設置完備,方有條件傳授三壇大戒。能傳授三壇大戒的寺院名單,由省佛教協會嚴格按照條件,根據實際需要,申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批、確定;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舉辦。具備傳戒資格的寺院傳授三壇大戒,須事先由省佛教協會商得省宗教局同意后,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批。
傳授三壇大戒的寺院須按中國佛教協會關于傳授三壇大戒的有關規定如法舉行。
十、寺院常住僧人如還俗離寺,寺院應收回戒牒、度牒,將戶口迂回原地。違犯重戒,不遵寺規,教育不改者,經寺務會議研究決定,予以遷單。對利用僧人身份招搖撞騙,為非作歹,敗壞佛門,影響極壞者,經寺務會議研究決定,報上級佛教協會批準,開除僧籍,收交其戒牒、度牒,并將戶口轉回原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常住僧人須定居兩年以上,方可外出參學,并須經寺院同意開具證明,注明參學地點和往來時限。濫開證明,釀成嚴重后果者,須追究責任。接待寺院應驗明有關證明,方準掛單,并按公民遷徙流動的規定到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凡掛單僧人須遵守寺規,隨眾修持、勞作。如有違犯,勸說不聽的,應隨時起單。
十二、寺院應積極進行智力投資,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培養僧才,提高僧眾綜合素質。可舉辦不同層次、不同形式的學習班、培訓班;有條件的寺院,亦可選拔品德好、信仰虔誠,有一定佛學修養和文化水平的青年僧人到佛學院學習深造;還可以結合本寺宗派的特點和收藏的經書、文物、資料,組織有佛教文化造詣的僧人進行學術研究和資料整理,把研究工作和培養人才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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