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8-01-03
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釋義
第四十七條: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本條是關于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規定。
近年來,互聯網逐漸成為宗教傳播的重要渠道,以宗教為主要內容的網站、門戶網站專題頻道,博客、微博,微信公眾號、微信群,電腦和手機應用程序等大量出現。由于網絡的匿名性、開放性和低約束性,互聯網也逐漸成為宗教領域各種不規范現象和違法犯罪活動的聚集地。比如,有人在網上打著宗教旗號騙錢斂財;有人在網上蓄意挑起宗教矛盾、傷害信教群眾宗教感情,一些涉宗教網絡輿情引發群體性事件;境外勢力通過互聯網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宗教極端勢力通過互聯網傳播宗教極端思想等。這些問題給宗教工作帶來嚴峻挑戰。網絡宗教事務必須納入依法管理,其中的重點就是對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進行規范。
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首先要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開展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后,舉辦主體還需要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許可或者辦理備案手續。
來源:(微言宗教)
熱點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