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8-01-03
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釋義
第四十五條: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編印、發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出版公開發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辦理。
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的;
(二)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的;
(三)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的;
(五)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本條是關于宗教出版物的管理規定。第一款分別對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和公開發行的宗教出版物作了規定。第二款是對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的規定。
關于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有權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如宗教經典、闡釋教義教規的資料等,但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比如,《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對內部資料的編印,實行核發《內部資料性印刷品準印證》(以下簡稱《準印證》)管理。未經批準取得《準印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內部資料的編印活動。”屬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國家也有規定。比如,《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音像復制單位接受委托復制音像制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委托的出版單位訂立復制委托合同;驗證委托的出版單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許可證》、營業執照副本、蓋章的音像制品復制委托書以及出版單位取得的授權書;接受委托復制的音像制品屬于非賣品的,應當驗證委托單位的身份證明和委托單位出具的音像制品非賣品復制委托書。”《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和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必須使用復制委托書,并遵守國家關于復制委托書的管理規定。”《復制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對復制經營活動實行復制委托書制度。復制單位接受委托復制音像制品或者電子出版物的,應當驗證委托的出版單位蓋章的復制委托書及其他法定文書。接受委托復制屬于非賣品或計算機軟件的,應當驗證經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發并由委托單位蓋章的復制委托書。”
關于公開出版的宗教出版物。《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計劃及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重大選題,未在出版前報備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期刊社的重大選題,應當依照前款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圖書、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對重大選題備案辦法作了具體規定,第三條明確了重大選題的范圍:“本辦法所稱重大選題,是指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內容,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會產生較大影響的選題,具體包括:……(五)涉及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的選題……”按照上述規定,出版公開發行的宗教出版物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備案不得出版。
所有的出版物都必須遵守國家出版管理的規定,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的內容,包括:“(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根據第(十)項規定,為了防止出版物因違反宗教政策法規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本條例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增加了五項禁止性的內容:(一)破壞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和睦相處的;(二)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和睦以及宗教內部和睦的;(三)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四)宣揚宗教極端主義的;(五)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除了不能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的內容外,也不能含有這五項禁止內容。
來源:(微言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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