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8-01-03
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釋義
第四十三條:信仰伊斯蘭教的中國公民前往國外朝覲,由伊斯蘭教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組織。
本條是關于我國穆斯林參加朝覲的規定。
按照伊斯蘭教的教規教義,朝覲是穆斯林的一項基本宗教功課,國家予以尊重和保護。同時,前往國外參加朝覲是我國穆斯林出國參加的大規模宗教活動,關系到穆斯林自身的安全,也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民族發展進步等重大問題,屬于政府必須依法管理的宗教事務。近年來,一些組織和個人為經濟利益所驅動,私自組織國內穆斯林出境朝覲,非法牟利,擾亂了正常的朝覲秩序,損害了穆斯林的切身利益,也容易成為暴力恐怖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滲透的對象。因此,對朝覲活動必須予以規范,確保我國穆斯林前往國外參加朝覲的活動安全、有序。
本條規定,我國穆斯林前往國外參加朝覲,由我國伊斯蘭教全國性宗教團體,即中國伊斯蘭教協會組織,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組織。這符合朝覲地所在國沙特政府對參加朝覲各國的要求,即:各個國家赴沙特參加朝覲的活動,須由該國政府有關部門或政府指定的有代表性團體或組織負責,不接受穆斯林個人參加朝覲的申請。為此,我國實行有組織、有計劃朝覲,以確保朝覲活動平安、有序、文明。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是各民族穆斯林的全國性愛國宗教團體,擔負著指導全國伊斯蘭教教務活動的重要職責,由它負責組織朝覲活動符合穆斯林的利益。
來源:(微言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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