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 Date:2021-10-15
一、寺院實行民主理財,會計、出納嚴格遵守《會計法》,寺內財務工作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財務管理制度,寺院財務人員應定期向寺管會報告工作情況。
二、根據寺院特點開辦自養事業,如門票收入、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其收入用于寺院建設和維修、安排僧眾生活,以及寺院職工工資、退休金等。
三、寺院動產和不動產,圖書、文物、史料、字畫、法器等必須由專人負責保管,并登記造冊建檔,嚴格遵守國家《文物保護法》。
四、寺院物資庫房保管,設庫頭和保管人員,做到日清月結,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五、切實加強資金收支管理。收入方面:門票收入,當天票款,當天上繳財務;捐款收入,全額上繳財務;功德箱收入由兩人以上開啟,全額上繳財務;其他應收的款項,由財務科及時收繳入帳。支出方面:基建工程,抓好檢查、審核、驗收,列入資金管理,職工工資按時按月發放,常住僧人單金,由客堂造表,住持審批。醫藥費、差旅費、電話費、電費等按規定開支。登記、造冊,澄清底子,專人管理。須購新用具要造計劃,經監院批準后購買,入庫驗收,憑證領取。
六、加強固定資金和辦公用具的管理。對現有辦公用具進行盤清核實。
七、所有開支款項,必須由寺院負責財務工作的監院審核,最后由住持簽字同意方可開支;大宗開支,由寺院民管會集體研究決定。
八、寺院財務工作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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