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 Date:2021-10-15
2019年11月20日,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3號公布了《宗教團體管理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實施。《宗教團體管理辦法》的公布實施,對于深入貫徹落實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規范宗教團體管理,加強宗教團體自身建設,進一步發揮宗教團體橋梁、紐帶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宗教團體管理辦法》共六章四十一條,規定了宗教團體組織機構、宗教團體職能、監督管理等內容。《辦法》明確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是宗教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履行對宗教團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能。
《辦法》規定,宗教團體代表會議、理事會(委員會)和常務理事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召開會議,決定相關事項,行使職權;宗教團體相關負責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團體章程規定產生,并履行職責;宗教團體應當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團體章程規定的職能;宗教團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相關制度,加強自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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